“近些年来,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商业性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正在逐步地建立实施,许多保险行业的重量级企业纷纷进军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在社区养老、居家护理等领域进行布局,积极开放商业性养老保险产品。但是老年护理保障制度的建设才刚起步,与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新趋势和老年人快速增长的护理服务需求还存在明显的不适应,迫切需要进一步地加强制度设计和实践探索。”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朱耀垠6月2日下午在人民网人民健康主办、中国人保健康协办的“第二届(2018)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论坛”上说。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维刚在论坛上发言时表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二是要建立多渠道的筹资机制,通过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医保基金适当划转、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基金的长期收支平衡;三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合理确定保障的范围和待遇支付的标准;四是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合理划分各方的筹资责任;五是加紧研究制定失能等级的标准建立和有关护理等级的国家标准,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标准;六是推进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加强从事长期护理人员的专业培训;七是构建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在建立基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商业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和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业务。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保障内容应该与医疗保险有所区分。”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书记、主任雷海潮指出,首先,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解决居民在急性期门诊和住院方面的经济负担问题。除了这些内容,应该考虑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其他保险制度进行安排。其次,长期护理保险要和日常的生活照料相区分。失能失智人群的生活需求是立体化、多方面的,长期护理保险不可能涵盖所有的需求,因此,长期护理保险应该解决的是专业化服务问题。再次,长期护理保险应该把握好普惠性、公益性和多层次需求之间的关系,适应不同支付能力人群和具有不同失能状态人群的需要。此外,还应该尽可能地研究和吸收国外医疗保险的经验。最后,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不仅要考虑筹资问题,还要考虑服务能力的供给问题,只有在供给能力方面不断提升和改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才会可持续、可发展。
中国人保健康党委书记、总裁宋福兴建议,要完善制度顶层设计,推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立法进程;建立全国统一技术标准体系,规范长期护理保险运营;坚持专业化经办管理方向,对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准入管理,由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经营政府委托的长期护理保险,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经办管理水平;加强政策支持,参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对单位和个人购买补充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予以税收优惠。允许参保人员利用医保基金个人账户购买补充商业护理保险产品;加强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扩大长期护理服务有效供给。